环保应急预案
一、法律法规
1.《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》(国办 函[2014]119号)
2.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》(原环保部令第34号)
3.《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(试行)》(环发[2015]4号)
4.《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(试行)》(环办应急[2018]8号)
二、编制主体
1.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,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,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,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。
2.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,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。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,企业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。
3.需要编制应急预案的企业:
3.1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,包括污水、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;
3.2生产、储存、运输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;
3.3产生、收集、贮存、运输、利用、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;
3.4尾矿库企业,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、电厂灰渣库企业;
3.5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{参照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(指导性意见)》(粤环[2018]44号)}。
三、环保应急预案工作流程
